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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殷*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生三女,均已成年。1997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未果,现已达十八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

被告殷*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生三女均已成年。1997年6月6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对此,原告村委出具证明证实,且经本院向被告哥哥姐姐调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十多年,至今杳无音讯,其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于法有据,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与被告殷*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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