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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被*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在北京打工时相识恋爱,2007年5月25日登记结婚。被告因年长我8岁,相识对我尚好,婚后一起生活时,被告的陋习渐露,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对我拳打脚踢,曾给我书面保证改好,但是自毁承诺一犯再犯。我和女儿在唐县娘家居住,被告不闻不问,不尽父亲和丈夫义务。我与被告无法生活在一起,夫妻感情破裂,故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俩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在北京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07年2月14日举行婚礼,同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12月26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张*,现跟随原告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存在吵闹现象。2014年8月25日、30日,被告两次向原告书写保证,保证以后对原告和孩子更好一些。2014年12月26日,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之后,原告去到北京*医院看病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2015年4月,原告因患有肺炎住院进行过治疗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诊断证明、保证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吵闹后,双方没有正确对待,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家庭生活中,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多从孩子的角度考虑,双方的夫妻关系会有所改善,特别是作为被告的张某某要敢于担当,对患病妻子,应多加关心、多加照顾,让自己的承诺落到实处。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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