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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5年3月30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近年来,被告经常殴打我。2012年12月,我外出打工,分居生活至今。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具状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4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3月30日在平遥县中都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5年5月双方同居生活。1996年8月16日,双方生育儿子尹壹某,现在太原学厨师。2002年4月8日,双方生育女儿尹贰某,现在平*中学上学,现随被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小事有争吵和打骂现象。2012年12月至今,原告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原告偶然回家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已有二十年之久,且已生育两个孩子,双方已形成较稳定的婚姻家庭。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就一定能和好如初。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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