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武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自由恋爱,2006年12月27日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2007年2月13日生育儿子赵*,后于2008年10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2月28日生育女儿赵*一。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性格不合,加之双方年龄相差太大,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特别是近几年来,被告生性懒惰,不出去工作,整日疑神疑鬼,对原告找茬滋事。原告为了幼小的孩子一直忍气吞声,被告非但不改,反而视原告软弱,更加变本加厉对待原告。从2015年2月开始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随谁生活当庭协商。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05年自由恋爱,2006年12月27日举婚,后于2008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13日生育儿子赵*;2009年2月28日生育女儿赵*一,现均在上学。共同生活中,双方相处较好,夫妻感情不错。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有时争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来,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双方虽有时发生争执,但均是因一些家庭生活琐事。只要双方多沟通、多谅解,并多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特别是被告年龄比原告大十几岁,在生活中应多关心、忍让原告,双方夫妻关系有可能和好如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