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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严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农历正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6月11日举行婚礼,2012年7月17日在平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好吃懒做,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近年来,被告对我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5月,我离开被告家,至今不归。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具状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没有打过原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仅吵过一次。双方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6月11日双方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12年7月7日在平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5月6日,双方生育儿子严*,现随被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小事有争吵现象。2015年5月,原告离开被告家回到娘家居住生活,至今不归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多年,且已生育孩子,双方已形成较稳定的婚姻家庭。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就一定能建立幸福美满、和谐愉快的婚姻家庭。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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