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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十几天后就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了十几天就因双方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分居,分居一年多以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在生活中原、被告因为生活琐事总是吵闹,甚至发展到动手,2014年9月3日,原告在被被告一家人打骂后喝农药自尽,后被及时抢救才不致酿成恶果。后来,原告怀了身孕,在确定怀孕后,原告一度非常激动,想到今后有了孩子就有了希望,但不久就被被告的母亲污蔑原告的孩子是别人的,原告对过好日子的憧憬彻底被击垮了,之后原告整日生活在痛苦中,最终孩子也没有了。2014年12月,在被告又一次打了原告后,原告身心俱疲地回到娘家居住。原告经过慎重考虑后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没有结果,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与被告离婚,原告的陪嫁品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布*辩称,如原告同意继续和其生活,其愿意继续和原告生活,如原告坚持离婚,需退还给其彩礼4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十几天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共同生活,婚姻基础、感情基础较弱。婚后不足一个月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后原告也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原、被告因相继被追究刑事责任致使婚姻感情未能增进。原告刑满释放后,原、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但在此期间常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8月份原告发现其怀孕,但因与被告发生争吵而喝农药自杀,经抢救挽回生命,后原告将孩子人工流产。2014年12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原告开始回到娘家居住。庭审中原告主张只要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其什么财产都可以不要。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结婚时被告支付原告彩礼108000元,原告花费其中46000元左右购买一辆五菱荣光牌汽车(车牌号晋K),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现该车在被告处。对剩余彩礼,原告陈述已用于购买衣物、生活开销等,未提供证据。对此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原告陈述的开销不实,但未能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朱*与被告布*的法庭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朱*与被告布*经人介绍十几天后,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感情基础较差,后又因相继被追究刑事责任,未能将婚姻感情增进,且在双方刑满释放后的短暂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争吵,原告还因争吵而喝农药自尽,据此可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一致陈述无共同财产,且原告放弃拿回陪嫁品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涉及双方财产问题不再进行处理。关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问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虽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开始婚姻生活,但是因种种原因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而给付彩礼的数额较大,因此原告应适当返还被告彩礼款,因现有原告用彩礼中的46000元左右购买的汽车(晋K号五菱荣光汽车)一辆登记于被告名下,且该车现在被告处,综合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将该车折抵原告应返还的彩礼款为宜。综上所述,本案为婚姻家庭民事法律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朱*与被告布*离婚;

二、原告朱*用彩礼款购买的五菱荣光牌汽车一辆归被告布*所有;

三、驳回原告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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