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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被告郝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1998年,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近六年来,双方常因琐事吵闹,且被告经常殴打我。2014年,被告背叛我,对他人实施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5个月。被告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每月承担次子的生活费、教育费3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郝某某辩称,因为家庭琐事,我与原告偶尔有吵闹现象,也打过原告一次,但双方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考虑到两个孩子,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7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年农历12月8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1998年8月25日在平遥县襄垣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11月16日,双方生育长子郝*一,2006年6月21日,生育次子郝*二,现两个儿子均随原告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缺乏语言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偶尔殴打原告。2014年6月,被告因涉嫌强奸被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5个月。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两本、罪犯入监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但双方性格不合,缺乏语言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吵闹,甚至于打骂,

更为甚者,被告犯强奸罪,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现在监狱服刑,对两个孩子无监护能力,故本院依法确定两个孩子随原告生活。但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两个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直至两个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

二、婚生之子郝*一、郝*二随原告张某某生活,但仍为双方共同之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便;

三、由被告郝*某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每月给付原告张某某儿子郝*一的生活费、教育费300元,直至郝*一年满18周岁止;

四、由被告郝*某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每月给付原告张某某儿子郝*二的生活费、教育费300元,直至郝*二年满18周岁止;

五、被告郝*某可于每月最后一周周六到原告张某某处探视孩子郝*一、郝*二;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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