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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换亲,1994年,我嫁给被告为妻,被告妹妹嫁给我哥哥为妻。2002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1995年生育儿子贾*一,2007年生育女儿贾*二。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多次撵赶我出走。2015年3月,我起诉要求离婚,后因故撤诉。因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具状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994年同居后,双方感情很好,为此在2002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20多年期间,双方虽偶有口角现象,但从没有大的矛盾冲突和肢体冲突,我对被告一直百依百顺,关系有加。原告起诉离婚,主要原因是受其网友的蛊惑。因双方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换亲(原告嫁给被告为妻,被告妹妹嫁给原告哥哥为妻)。1994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农历11月28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2年2月4日,双方在洪善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期间,于1995年1月10日生育儿子贾*一,于2005年5月25日生育女儿贾*二。儿子贾*一现已成人成家,女儿贾*二现随被告生活。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偶尔有争吵现象。2015年3月9日,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3月15日,原告撤回起诉。2015年9月15日,原告离开被告家,外出打工,至今不归。2015年9月23日,原告再次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换亲,但双方未婚同居近八年,期间,双方相亲相爱,和睦相处,彼此增进了解,为双方建立合法婚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双方登记结婚后,婚姻存续时间也有15年之久,且已生有孩子,确已形成较稳定的婚姻家庭。近年来,双方虽有吵闹现象,但均为家庭小事,双方均应正确面对。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尤其是原告,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和儿女情分,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就一定能建立美满、和谐、温暖的幸福家庭。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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