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一年后于198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1990年1月10日举行婚礼,1990年12月生一子李*钰。从结婚到2014年5月前双方关系尚可。2014年5月,被告外出居住,偶尔回家。因被告在外有第三者,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李*自由恋爱一年后于1989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0年12月生一子。庭审中原告陈述从结婚到2014年5月期间,双方关系尚可。2014年5月后被告外出居住,偶尔回家,被告有第三者。现原告具状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二十六年之久,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