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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辉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翠诉被告康某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翠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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