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丽诉王*振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丽诉被告王*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丽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