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因双方已经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李*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xx与温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霍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辉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丽诉王*振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霖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