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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名董*(1998年11月23日出生),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好,被告没有家庭观念。自2010年以后被告长期不回家,即使回家一两趟也不履行家庭义务,回来一次不超3天就出走,具体打工地方也不告诉原告,因此夫妻长期分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孩子已经独立生活了,不存在抚育的问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2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长子董*(1998年11月23日出生),已独立生活。自2010年以来被告长期外出、很少回家,因此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婚姻登记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以双方共同生活为条件。被告外出不归,不尽家庭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由此使夫妻感情疏远,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刘*与被告董*离婚;

二、各自衣物行李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送达费6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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