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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妨害作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犯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嘉海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严*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严*撤回上诉。

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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