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犯寻衅滋事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诬告陷害罪,原审被告人刘*、张*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肥东刑初字第0014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刘*、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及其辩护人宇*、上诉人刘*、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一、寻衅滋事

2012年10月13日8时许,被害人阚*在某县某村其承包的河湾鱼塘附近与被告人某为在河湾鱼塘钓鱼及河湾归属问题产生冲突。后*邀集其侄儿被告人李*和部分同村村民并通过李*纠集苏*(另行处理)及被告人刘*、张*等人赶到河湾水坝南侧。在某指使下,李*、苏*、刘*、张*等人追撵阚*至河湾村内,对阚*拳打脚踢,并将阚*拖到某跟前强行要求阚*下跪,造成阚*受伤。经鉴定,阚*的伤情为轻伤。

另,被害人阚*已按约获得赔偿款144000元,并对被告人李*、刘*、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刘*、张*于2013年3月8日到肥东县公安局梁园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某于2013年1月23日到肥东县公安局梁园派出所投案,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方位示意图、图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协议书,被害人阚*的陈述,证人刘*、黄*、刘*、刘*、张*等的证言,同案人苏*的供述,被告人李*、刘*、张*、某的供述等。

二、开设赌场

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李*在某县建材城内以经营棋牌室为名开设赌场,邀集多人或供多人在其赌场内赌博。该赌场以麻将为赌具,每场输赢几万元,赌场根据赌博大小每个包厢每个时段抽取600元至1000元不等费用,并在赌场中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牟利,总计营利达60万元左右。在开设赌场期间,李*先后雇用李*甲(另案处理)、李*乙、郑*、李*丙(均刑拘在逃,另案处理)管理赌场日常运行,负责为赌场抽取费用、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放高利贷等工作;雇用宋*、陈*(均另案处理)管理赌场账务包括放高利贷资金等工作。李*每月付给赌场雇佣人员高额工资。

三、敲诈勒索

1、被告人李*在肥东县撮镇镇华东建材城内开设赌场期间,徐*、徐*、肖*、阮*、汪*、杨*等人经常到该赌场赌博。2013年3月以后,该赌场生意冷淡,李*怀疑系徐*、汪*、肖*、徐*、杨*、阮*在其开设的赌场内赌博时作弊所致,遂多次打电话或约谈徐*、汪*、阮*等人,向徐*、汪*、阮*等六人索要所谓的该赌场装璜费用及其本人在赌场中所输钱款计人民币200万元。同时,被告人李*指使苏*带领被告人刘*、张*和张*(另案处理)等人采取恫吓、要挟、限制人身活动、扣押车辆等手段多次向徐*、汪*、阮*、徐*等人索要钱款。徐*、汪*、阮*等人被迫和李*商谈并通过杨*从中协调答应每人付给李*10万元,但遭到李*拒绝,李*扬言最少要赔偿人民币150万元。至此,徐*等人到公安机关报案。

其中,2013年5月9日14时许,李*指使苏*带领刘*、张*、张*到肥西同福石材城向汪*索要钱款。双方见面后,苏*、刘*、张*、张*驾车将汪*从同福石材城带走,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5月11日凌晨汪*联系高*为其担保后,苏*、刘*、张*、张*才让汪*回家,非法控制汪*达三十多个小时。其间,苏*、刘*、张*、张*以暗示将侵害汪*女儿,或者要一直跟着汪*相威胁;通过让汪*吹凉风或者关上车窗在车里抽烟和脱掉鞋子让汪*闻烟味、脚臭味等方式对汪*施以精神强制,向其索要钱款。

2、2012年9月左右,肖*在被告人李*开设的赌场内赌钱时,从李*乙手中借3万元高利贷,后肖*将本息全部还给李*乙。但李*以肖*未将该3万元高利贷还给其本人为由向肖*继续索要3万元。2013年4、5月,李*指使苏*带领被告人刘*、张*等人采取恫吓、限制人身活动、殴打等方式索取肖*人民币2万元。

四、妨害作证

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李*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关押在肥东县看守所。在羁押期间,李*得知同被羁押人员韩*将要被释放,便让韩*替他传递纸条给其朋友汪*。纸条上内容为:要求李*、李*乙、郑*、李*丙、宋*、陈*等人不要向公安机关说实话,就说不知道客人打麻将有多大,包厢费只收600元,出借高利贷1万元当时只收取100元费用等及诬告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20万元,把徐*搞进来(看守所)。当月27日,韩*被释放后按照李*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上汪*,并将该纸条交给汪*。汪*接到纸条后,按照李*的安排找到李*、李*乙、陈*、宋*等人,并将纸条复印后交给他们。李*、陈*等人归案后,基本上按照李*所写的纸条上的内容向公安机关供述,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五、诬告陷害

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因资金紧张向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之后徐*将19.4万元(扣除当月利息6000元)通过杨*银行账户转给李*。因徐*等人的举报,2013年6月14日李*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李*遂对徐*怀恨在心,便捏造和多次告发徐*在其开设的赌场中放20万元高利贷牟利的事实,意图通过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共犯对徐*进行查处,使其受到刑事追究。李*甲按照李*传出的纸条上的内容在归案后多次诬告徐*在李*开设的赌场中放20万元高利贷牟利,要求公安机关对徐*查处,意图使徐*受到刑事追究。

原判认定上述被告人李*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敲诈勒索犯罪、妨害作证犯罪、诬告陷害犯罪以及被告人刘*、张*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

(1)银行卡交易查询单和借条,证实:2012年10月12日李*借到徐*人民币20万元,同日杨某甲银行卡账户有转账存入194000元和转账支取194000元的记录。

(2)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和移送清单、电子物证检查报告、图片及经李*和李*甲签名确认的纸条图片打印件,证实:公安机关对扣押的李*甲手机进行检查,发现和提取手机内存储的纸条图片,经打印显示李*从看守所传递的纸条上载明的主要内容:要求天堂寨(李*甲)、李*乙、和尚(郑某)、二*(李*丙)、宋*、陈*等人不要说实话,不要说爪费和包厢费收多少,就说不知道客人打麻将有多大;包厢费收600元,有时收1000元是客人自行给的;爪费1万元当时收100元,以后不要利息,只收几千元利息钱。还有就说徐*在赌场放20万元高利贷,想办法把徐*搞进来(看守所)。

(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宋*于2013年8月21日被抓获后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开始按李*传递的纸条上的内容供述,经侦查人员出示纸条和法律政策教育后,宋*承认其按李*传递的纸条上内容作了虚假供述。之后宋*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4)搜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和扣押清单,证实:肥东县公安局依法对李*的棋牌室进行搜查,棋牌室里有监控室和五个包厢,当场扣押三个笔记本和硬盘录像机一台。另外,公安机关扣押陈*持有的赌场内账本一本。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3、4月,肖*给他打电话讲有人向其要钱并打其。他便接完电话后来到肖*店里,看见有三个年轻人在找肖*要钱。他因与这三个年轻人不熟,便打电话找来吴*,吴*与这三个年轻人交谈后打电话给李*,李*答复给一个星期时间,随后三个年轻人就走了。一个星期后,肖*又给他打电话,讲李*等人又来找其要钱,他又赶到肖*处。肖*讲从李*乙手上借3万元已还给李*乙了,李*讲肖*把钱还给李*乙不行,必须还给其本人,并讲已打过电话给肖*让肖*不要还钱给李*乙,李*乙在场未讲话,双方谈不好。之后,李*指使小*等二人把肖*拉到车上带走了,他担心肖*被打,联系上吴*一起跟了过去。经吴*协调,肖*被迫同意给李*2万元钱。吴*替肖*垫付1万元给了小*,几天后他替肖*又给了李*1万元。之后,肖*将2万元还给了他。

(2)证人吴某证言与证人王*证言基本一致,同时还证明:自2012年6月起,肖*经常在李*棋牌室赌博,因赌博缺钱经李*乙手从棋牌室陆续借高利贷计6万元,1万元每天利息100元。之后肖*陆续还给李*乙计3万元,后来李*要求肖*将下剩的3万元还给其本人不要还给别人,但2013年春节左右肖*将下剩的3万元还给了李*乙。李*第二次向肖*要这3万元时讲了很多狠话,并指使小*等三人强行将肖*搞上车,后经他和王*协调,肖*给李*2万元,主要是面子问题。

(3)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李*开一个棋牌室,棋牌室里每天有很多人打牌,徐*、徐*、小*等六个湖北人经常去打牌,输赢较大。棋牌室每个包厢按600元至2000元不等收费。后来李*以徐*等六人在其棋牌室打牌“出老千”为由要求徐*等六人赔偿200万元。2013年4月左右,李*将徐*车辆扣下,经他协调,李*将车放走。之后,徐*答应其六个人愿意赔偿一、二十万元,他将徐*的意思转达给李*,李*不同意。几天后,李*带人与徐*等人就“出老千”及赔偿事宜约谈没有谈妥,李*便指使苏*带领三个年轻人经常找徐*、小*、小*等人要钱,并把徐*、小*、小*带上车到处转悠,不让回家。其间,经他协调,苏*等人才放徐*等人回去。他见事态逐渐严重,就劝李*不要把事情搞大,但李*讲徐*等人必须赔偿200万元,否则徐*等人离开合肥。过了一段时间,李*、苏*等人又将徐*店里电断了不让工人干活。后来,徐*等六人在知道小*被李*、苏*等人关了三十多个小时后愿意给60万元,李*不同意。之后徐*、小*、小*愿意给90万元,李*仍不同意。另外,2012年10月,李*可能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徐*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3%,徐*扣除利息6000元将194000元通过银行账户转给李*,此借款系普通民间借贷。在此之前李*也向徐*借过钱,约定月利率3%。

(4)证人高*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汪*打电话要他为其担保,他在电话中跟小*讲愿意为汪*担保,小*才让汪*回家。

(5)证人韩某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27日下午,他在肥东县看守所被释放出来,同时将同被羁押人员李*交给他的纸条带出来。当晚他按照李*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李*朋友汪*,当面将纸条交给汪*。他辨认出李*就是在看守所同被羁押且交给他纸条的人。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徐*的陈述,证实:2012年6月,李*邀请他等人到其开设的棋牌室赌博,之后他等人经常在棋牌室打麻将赌博。打麻将一炮输赢有500元、1000元、2000元,每场输赢10多万元,棋牌室根据赌博大小按600元或1000元标准抽取费用,每天抽取的费用多则1万多元,少则4、5千元;棋牌室向赌博人员放高利贷,2012年1万元每天利息100元,2013年1万元每天利息50元。李*先后雇用天堂寨(李*甲)、李*乙、郑*、李*丙在棋牌室里收费和放高利贷。后来他总是输钱,2013年3月以后就不去棋牌室了。之后,李*就以他等六人在赌场里“出老千”为由,向他等六人索要所谓的赌场装璜损失和李*本人在赌场所输钱款计200万元,李*多次逼迫他赔偿损失,同时指使苏*带领张*、张*、刘*多次长时间跟着他,或限制他自由,逼迫他赔偿损失,他只好躲避。有一次李*手下几个人找不到他,就将他店里电闸关闭不让工人干活。最后他和汪*、小*被迫答应每人给10万元,李*不接受,要求赔偿150万元。另外,2012年6月左右杨*甲借其20万元,同年9、10月,杨*甲从李*处拿20万元还给他,并讲系他代李*借款。之后李*因六安工地急需资金,向他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3%,他将20万元打到杨*甲账户转给李*,李*至今未还。

(2)被害人汪*的陈述,证实:自2012年8月起,她等人经常在李*棋牌室里打麻将赌博。打麻将放一冲输赢有1000元、2000元,每场输赢几万元,棋牌室根据赌博大小按照600元或1000元标准抽取费用;棋牌室向赌博人员放高利贷,1万元每天利息100元。李*先后雇用天堂寨(李*甲)、李*乙、郑*、李*丙在棋牌室里收费和放高利贷。后来她总是输钱,2013年3月初以后就不去了。之后,李*就以她和徐*等六人在赌场里“出老千”为由,向她等六人索要所谓的赌场装璜损失和李*本人在赌场所输钱款计200万元,否则让她等人离开合肥,同时指使苏*带领几个人到处找她索要损失。同年5月9日下午2时,她被苏*和刘*带上车后控制起来,苏*和刘*以暗示将侵害她女儿、儿子或者要一直跟着她相威胁,逼迫她承认“出老千”并赔偿损失。次日中午,张*、张*也参与进来。她因怕家人受到骚扰不敢回去,直到5月11日凌晨3时左右,她找高*担保才得以离开。其间,苏*等人将她乘坐的车辆窗户全部打开让她受凉,或者将车窗全部关闭故意在车里抽烟和脱掉鞋子折磨她。

(3)被害人肖*的陈述,证实:自2012年6月起,他等人受李*及其手下之邀经常在李*棋牌室打麻将赌博。打麻将一炮输赢有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每场输赢三五万元至十来万元,棋牌室根据赌博大小按照600元或1000元标准抽取费用,平均每天抽取费用有1万多元;棋牌室放高利贷,1万元每天利息100元。李*先后雇用天堂寨(李*甲)、李*乙、郑*在棋牌室里收费和放高利贷。后来他总是输钱,2013年春节后就不去了。同年5月13日,李*讲他在棋牌室“出老千”,要他证明其他人也“出老千”,并威胁他。另外,2012年9月,他在李*棋牌室赌博时从李*乙手中借3万元高利贷,1万元每天利息150元,并出具一个欠条给李*乙,之后他连本带利全部还给李*乙,并将欠条也收回来。2013年4月,李*要他将这3万还到李*本人手中,他没有同意。之后李*指使苏*、张*等三人逼迫他还3万元,并将他看守在他店里,其中一人殴打他头部,后经老乡王*协调,暂缓一个星期。5月4日,李*和苏*、刘*又来要这3万元,苏*、刘*强行将他搞上车,要将他带走搞死,刘*殴打他头部,后经老乡王*和吴*协调,他被迫当场给苏*1万元,几天后给李*1万元。

(4)被害人徐*的陈述,证实:2012年6月,李*邀请他等人到其开设的棋牌室赌博,之后他等人经常在棋牌室打麻将赌博。打麻将一炮输赢500元至2000元,每场输赢三五万元至十来万元,棋牌室根据赌博大小按照600元或1000元标准抽取费用,平均每天抽取费用1万多元;棋牌室放高利贷,1万元每天利息100元。李*先后雇用天堂寨(李*甲)、李*乙、郑*、李*丙在棋牌室里收费和放高利贷。后来他总是输钱,就很少去了。2103年4月29日晚,李*指使苏*、张*等三人将他车辆扣下,并将他看守等待他兄徐*过来,以他和徐*、肖*等六人在赌场里“出老千”为由向他等六人索要损失300万元,一直到次日凌晨3时多,徐*找老*担保,车辆才还给他。

(5)被害人阮*的陈述,证实:自2012年7月起,她经常在李*的棋牌室打麻将赌博。打麻将放一冲输赢有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棋牌室根据赌博大小按照600元或1000元标准收取费用,有客人时每天能抽取几千元;棋牌室向赌博人员放高利贷,1万元每天利息100元。李*先后雇用天堂寨(李*甲)、李*乙、郑*、李*丙在棋牌室里收费和放高利贷。后来她总是输钱,2013年3、4月以后就不去了。之后,李*以她在赌场里“出老千”为由,向她和徐*等六人索要所谓的赌场装璜损失和李*本人所输钱款计200万元,并叫人打电话威胁她,同时指使苏*带领张*等人三次向她索要损失。其间,同年5月的一天,苏*带领张*等三人驾车将她带到一个偏僻的路边,逼迫她承认“出老千”并赔偿损失,时间持续大约三个小时。

(6)被害人杨*的陈述,证实:2012年6月,李*邀请他等人到其开设的棋牌室赌博,之后他等人经常在棋牌室打麻将赌博。打麻将一炮输赢500元至2000元,每场输赢有二三万元至十万元左右,棋牌室按照1000元标准抽取费用,每天抽取三五万元;棋牌室放高利贷,1万元每天利息100元。李*先后雇用天堂寨(李*甲)、李*乙、郑*、李*丙在棋牌室里收费和放高利贷。后来他觉得里面有假等原因,2013年3月以后就不去了。之后,李*以他等人在赌场里“出老千”为由,向他等人索要所谓的赌场装璜损失和李*本人所输钱款计200万元,同时指使苏*带领张*等人经常到他、徐*等人做生意的地方索要损失,并要将他和徐*腿打断。

4、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

(1)被告人李*的供述,证实: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他经营一家会所供人喝茶和打麻将。他先后雇用天堂寨(李*甲)、李*乙、和尚(郑某)、李*丙负责收包厢费和放贷等工作,雇用宋*、陈*负责管帐等工作,每人月工资三五千元。会所里每场输赢一般在1万元左右,每桌每个时段包厢费收600元,有时输赢大点客人自愿给1000元,包厢费总共收五六十万,除去开支获利一二十万。会所放贷给输钱的人,1万元从中扣除利息100元,总共收1万元左右利息。徐*、徐*(徐*兄弟)、杨*、姓阮女人、姓汪女人和老*经常来会所打牌。后来因徐*等六个人打牌“出老千”,严重影响会所生意,他多次要求徐*等六人赔偿损失计200万元,并叫苏*找徐*等六人要钱。苏*带着刘*、张*等人找徐*等六人,要求承认“出老千”并赔偿损失,如果不给钱,就到徐*等六人厂里找他们,苏*等人有时也将徐*等六人带过来与他谈赔偿事宜。徐*等人通过杨*协调开始同意每人给5万元,后来同意每人给10万元,他没有同意,要求至少赔偿150万元。其间,有一次苏*跟着小*要钱,高峻峰给他打电话,他让苏*暂时不要找小*。另外,2012年8、9月老*在会所打麻将缺钱从李*乙手中借3万元,后来老*将3万元还给李*乙。他因事前告知老*将此借款还给他本人,所以找老*要这3万元,老*不同意。之后苏*在场跟着老*要钱,不让老*走,经吴*、王*协调给2万元,当场给苏*1万元,过几天王*给他1万元。2012年5月他在芜湖做生意缺钱向徐*借20万元,徐*通过杨*银行账户转20万元到他账户,月利率3%,后来他要还给徐*,徐*讲放到他会所作为周转资金。同年9月,他将20万元还给徐*,并支付利息2万多元。10月12日,他会所缺钱又向徐*借20万元,付款方式好像和前次一样,月利率3%,他出具一张借条给徐*,利息支付至2013年5月12日,计42000元。徐*经常到他会所打牌,知道他在开赌场,会所里输钱的人会从会所借钱,所以徐*放20万元高利贷在他会所里就是为了获取利息,开始十多天1万元每天利息100元,以后月利率3%。另外,2013年7月,他在肥东县看守所让同被羁押人员韩*带出去他书写的两张纸条给汪*,让汪*通知宋*、天堂寨(李*甲)、李*乙、和尚(郑某)、李*丙等人按纸条上内容讲,让宋*等人举报徐*在他赌场放20万元高利贷,以开设赌场犯罪共犯将徐*关起来。

(2)被告人刘*的供述,证实:李*讲徐*、小*、小*、徐*等人在李*棋牌室“出老千”,影响棋牌室生意,让苏*找这几个人要钱,给这几个人施加压力。自2013年4月起,苏*带着他和张*、张*找这几个人要钱,他参与找徐*四五次、小*二次、小袁二次,与这几个人通电话的次数比较多,基本上都是苏*联系的。其间,2013年5月一天,他和苏*开车将小*接出来谈赔偿事情,他暗示将侵害小*女儿,当晚他和李*、苏*、张*在楼上吃饭,张*陪着小*在楼下吃饭。之后他和苏*带着小*,小*受凉吐掉了,直到次日晚苏*又把张*、张*叫来,他和苏*在车上将鞋脱掉并关上车窗,小*闻到气味就吐了。另外,同年5月的一天,苏*接到李*电话后就和他找老*要钱。因李*和老*没有谈好,在李*指使下,他强行将老*搞上车带走,用手抱着老*肩膀威胁老*,老*讲钱已还给李*乙了,苏*听后大骂老*要其还钱,经老*朋友协调,老*当场给苏*1万元,下剩1万元十天内归还。

(3)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李*讲徐*等人在李*棋牌室“出老千”,让苏*找徐*等人要钱。自2013年3月起,苏*带着他和刘*、张*找徐*、小*、小*、徐*等人要钱,他参与四次。其间,有一次他和苏*、刘*开车带着小*转悠找其要钱。同年5月一天下午2点钟左右,他和苏*、刘*、张*将小*接上车后一直将其控制,直到次日晚11点多钟小*找人担保才离开。在此过程中,他和苏*、刘*、张*带着小*在外面转悠,将车窗打开,小*被凉风一吹就吐了,或者他们将车窗全部关闭在车里抽烟并脱掉鞋子。

(4)同案人张*的供述,证实:李*讲徐*等人在李*棋牌室“出老千”,让苏*找徐*等人要钱。自2013年3月起,苏*带着他和刘*、张*多次找徐*、小*、小*等人要钱,有时谈几个小时都不让徐*等人走。其间,有一次他和李*、苏*到徐*店里未找到徐*,就将店里电闸关闭不让工人干活。同年5月一天下午2点钟左右,他和苏*、刘*、张*将小*接上车后一直将其控制,并讲要一直跟着其,直到次日晚11点左右小*找一个姓高的人担保才离开。在此过程中,他和苏*、刘*、张*带着小*在外面转悠,将车窗全部打开,或者将车窗全部关闭在车里抽烟并脱掉鞋子,小*在车行驶中吐了。

(5)同案人李*的供述,证实:自2012年8、9月起,他在李*的麻将会馆负责收钱、开车接送赌博人员等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当时小*负责管账。50天左右后,他和李*乙离开会馆,郑*和李*丙接替他和李*乙的工作。该会馆根据赌博大小按400元至600元标准收取包厢费,会馆借钱给赌钱的人,1万元当时扣除100元费用,之后不收费用。另外,2012年8、9月一天下午,徐*交给李*20万元现金让李*替其在会馆里放高利贷,1万元每天收费100元。他向公安机关检举徐*在李*会馆放高利贷,让徐*坐牢。公安机关出示的两张纸条上面的文字是李*书写的。

(6)同案人陈*的供述,证实:李*的赌场自2012年6月起开始营业到2013年4月底。赌场初期由李*、李*乙从事收包厢费、放高利贷和开车接送赌博人员等管理工作,宋*管账。2013年1月6日她接替宋*管账到4月底。她刚到赌场系郑*在管理赌场,后来郑*走后,李*丙来管理。李*、李*乙、郑*、李*丙每月工资5000元,宋*每月工资2000元,她第一个月工资3600元,第二个月工资2500元。赌场以麻将为赌具,一牌输赢有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赌场根据赌博大小相应收取包厢费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赌场里只有李*放高利贷,管理人员从其处拿钱放给赌博人员,1万元当时扣除100元,以后1万元每天利息50元。她工作期间赌场放高利贷有20多万元,赌场每天收入有两三千元,有时三四千元,总收入20多万元。宋*与她交接的账目显示宋*管账期间赌场放高利贷有80多万元。另外,2013年6月底一天,汪*派李*乙送来一张纸条复印件给她。汪*在电话中问她在派出所讲了什么,并讲如果警察再问情况让她按纸条上的内容讲,这样对李*可能从轻处理,李*乙送来纸条时也是这样告诉她的。纸条上载明的主要内容是:如果有警察问情况,就讲包厢费只收600元左右,出借1万元当时收取100元,不收利息,徐*在棋牌室放爪子,想办法把徐*搞进来。她之前按纸条上内容所作虚假供述的主要内容:棋牌室以麻将为赌具,一条输赢五六百元,有时一两千元;包厢费按600元标准收取,打的大点包厢费就多收点;赌博人员从棋牌室借钱,1万元扣除当天费用100元;她工作期间棋牌室每天收入有一两千元。

(7)同案人宋*的供述,证实:2012年6月至12月,她在李*棋牌室工作,主要负责管账,每月工资3000元。棋牌室开始由“天堂寨”负责收水钱和放高利贷等管理工作,后李*乙参与管理,这俩人离开后,“和尚”负责管理。为保证赌场安全,李*还安排她看门,通过监视器监视客人,由“天堂寨”查看后决定是否放客人进来。棋牌室主要以麻将为赌具,根据赌博大小收取600元、1000元不等水钱,有时收800元;棋牌室管理人员从她那里拿钱借给赌博人员,1万元当时扣除100元利息,如果过两三天还款,借钱人再付100元利息。她工作期间共收入60多万元。另外,李*乙把李*带出来的纸条交给她,她看过后就撕毁了,纸条上的内容就是公安人员向她出示的纸条照片上的内容。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刘*、张*、某犯罪时均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张*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8日向肥东县公安局梁园派出所投案,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23日向肥东县公安局梁园派出所投案。

3、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06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被告人张*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被合肥*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某指使被告人李*、刘*、张*等人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邀集多人或供多人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刘*、张*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等方法,多次强行向被害人徐*等六人索要钱款,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刘*、张*等人非法剥夺被害人王*人身自由达三十多个小时,同时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其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具有牵连关系,按照处理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原则,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指使李*、陈*等人为其开设赌场犯罪作伪证,严重影响侦查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李*等人捏造徐*在其赌场里放20万元高利贷牟利的事实,并多次向公安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使徐*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在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其中被告人李*、刘*、张*等人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数额为150万元;既遂数额为2万元。对未遂部分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刘*、张*虽然积极实行殴打等行为,对伤害结果起重要作用,但在犯意的形成上,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李*在犯罪的形成、实施或完成中处于支配地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指挥或者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张*处于被支配地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在共同诬告陷害犯罪中,被告人李*指使他人实施诬告行为,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李*有违法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李*在庭审中对寻衅滋事犯罪能自愿认罪,结合民事赔偿情况,可酌情对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张*在庭审中对敲诈勒索犯罪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刘*、张*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二、被告人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三、被告人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四、被告人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五、对被告人李*在开设赌场和敲诈勒索犯罪中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原审被告人李*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为:1、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见叔父某被人欺负,一时冲动,带人找阚*理论并殴打了阚*,此应为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2、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徐*等一伙人打牌“出老千”作弊,至其及来会所打麻将的其他人输钱太多,会所来客减少,亏损严重。其要求徐*等人赔偿150万元,非出于非法占有徐*等人合法钱财的目的,而是要求徐*等人退还被骗的赌资。肖*因赌博曾通过会所管理人员李*乙向会所借款6万元,后来还了3万元。因肖*尚欠借款3万元,其向**索要借款2万元不构成敲诈勒索罪。3、其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徐*明知其会所在聚众赌博、放高利贷,仍然向其会所注资20万元放贷获利,此说明徐*参与赌场“放爪子钱”的事实客观存在,其并没有诬告陷害徐*。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上。

原审被告人刘*以原判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其犯敲诈勒索罪是受朋友之邀,处次要地位,应为从犯。2、其参与敲诈徐*等人的钱款未得逞,应为未遂;其参与敲诈肖*的2万元,事后其未分到钱。3、其系少数民族。4、其系初犯,且自愿认罪。

原审被告人张*以原判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其参与敲诈徐*等人是因为徐*等人打麻将“出老千”;其参与敲诈肖*2万元,是听人讲肖*借了李*钱,肖*没有还给李*本人,所以其才去的,其只去过一次。这两起敲诈勒索,有很多情况其不知情,其主观上没有故意,请求从轻处罚。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意见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犯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妨害作证、诬告陷害罪,上诉人刘*、张*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证实,所列证据业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原审被告人李*认为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李*、刘*、张*、某、同案人苏*(另案处理)的供述,被害人阚*的陈述,证人刘*、黄*、刘*、刘*、张*等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李*与阚*并无矛盾,李*系因其叔父某与阚*之间的矛盾而纠集他人当众追打阚*并致阚*轻伤,故李*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并致其轻伤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李*及其辩护人认为此应为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审被告人李*认为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刘*、张*、同案人张*(另案处理)的供述,被害人徐*、汪*、肖*、徐*、阮*、杨*的陈*印证,证实徐*等6人与李*之间并无150万元债务,李*以徐*等6人在会所“出老千”作弊为由,采取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车辆等手段向徐*等6人索要150万元损失费,此行为显系敲诈勒索,李*及其辩护人认为“李*非出于非法占有徐*等6人合法钱财的目的,而是要求徐*等6人退还被骗的赌资”的理由,于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另查,被告人李*、刘*、张*供述,被害人肖*的陈述、证人王*、吴*的证言相印证,证实肖*曾从李*乙处借款3万元,李*以此款系肖*借会所的应归还其本人不应归还李*乙为由,指使他人采取恫吓、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方式迫使肖*给其2万元。因肖*系向李*乙借款,肖*将借款归还李*乙,并无过错。李*采取暴力等方式强迫肖*给其2万元,显系敲诈勒索,李*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审被告人李*认为其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上诉意见,经查,被告人李*的供述、被害人徐*的陈述、证人杨*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徐*通过杨*借20万元给李*并约定利息。被告人李*、陈*、宋*等人的供述及李*从看守所传递的纸条证实李*要求被告人李*、陈*、宋*等人向公安机关诬告徐*在其赌场放20万元高利贷。李*捏造事实诬告徐*,意图使徐*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李*此节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因与他人有隙,指使被告人李*、刘*、张*等人随意追打被害人阚*并致轻伤,其四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刘*、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三人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指使他人为其开设赌场向公安机关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李*捏造徐*在其赌场放20万元高利贷牟利的事实,其本人及传纸条指使多人多次向公安机关告发,意图使徐*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上述各被告人依法应按各自所犯罪行予以惩处。原判在量刑时,业已结合上诉人李*犯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妨害作证、诬告陷害罪,上诉人刘*、张*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李*、刘*、张*敲诈徐*等六人150万元未遂、李*为敲诈勒索犯罪的主犯、刘*、张*为敲诈勒索犯罪的从犯、李*劣迹、张*累犯、刘*、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后自首等情节,综合量刑,并无不当。刘*参与敲诈肖*的2万元,事后其是否参与分配钱财,不影响其犯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张*上诉认为其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有很多情况不知情,其主观上没有故意,此与案件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李*、刘*、张*的上诉理由及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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