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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等人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郑*、郑*梅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陈*、郑*雄犯伪证罪一案,于2013年17月26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被告人陈*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陈*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五、被告人郑*雄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被告人郑*梅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郑*、郑*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郑*、郑*、郑*梅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漳浦县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漳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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