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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等三人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人民法院审理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郑*犯包庇罪,被告人韩小苹犯伪证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芗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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