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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民法院于2006年11月9日作出了(2006)忻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山西*民法院于2007年5月17日作出了(2007)晋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该犯于2007年8月15日交付山西省汾阳监狱执行。山西省*民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以(2009)吕*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1月17日调入晋*狱服刑。山西*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晋*狱于2015年6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认为,该犯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能够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减刑考核期内,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72分以上,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2月26日、2014年2月26日、2014年7月3日、2015年2月26日、2015年4月22日获监狱表扬六次,于2015年4月22日获监狱嘉奖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项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32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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