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济南*民法院作出(2003)济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盗窃罪、组织越狱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五日,山东*民法院以(2003)鲁刑二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经山东*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〇八年、二〇一〇年、二〇一一年、二〇一二年、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山东省*民法院5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山*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2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