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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苏**强奸罪,暴动越狱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5年2月4日作出(2004)宿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培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5)皖刑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原安徽省*民法院于2008年06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03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于2013年01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安*湖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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