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等犯强迫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易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王*、佟*强迫卖淫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易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认定被告人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认定被告人王*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易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对三被告人不应区分主从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白*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万*、王*、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万*、王*、佟*强迫卖淫的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4)易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