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靳*飞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1年11月8日山西省*民法院作出(2011)运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22日以(2012)晋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根据罪犯靳*飞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靳*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课、文化课、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取得较好成绩;坚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六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靳*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34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