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亚军强迫卖淫、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临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5日止。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8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4)晋城监减字第90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9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6次,监狱嘉奖2个。上述事实,有罪犯李**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亚军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