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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强迫卖淫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朔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国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执行机关山西省忻州监狱于2015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忻**狱认为,罪犯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苏国共获监狱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刑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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