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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彩红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了(2012)忻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彩红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以(2012)忻中刑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闫**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88.75分;劳动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积极学习技术,按工艺要求进行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闫彩红的刑期从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28年12月18日止。该犯于2013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5月15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7月13日获监狱嘉奖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闫彩红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28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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