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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将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河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将因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执行机关于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6个。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将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表扬6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将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将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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