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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武*甲犯强迫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未)诉(20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武*甲犯强迫卖淫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武*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9日,被告人赵*、武*甲事先商量找一名女子卖淫,然后贺*用QQ联系被害人赵*某,让其在河津市某网吧门口等他,随后被告人武*甲驾驶一辆黑色普桑,拉上被告人赵*、吴*、贺*去某网吧门口找赵*某。贺*在快到某网吧门口时下车,剩余三人到某网吧门口强行将赵*某拉到车上,将赵*某带到被告人赵*在河津的某村家中,威逼赵*某卖淫,随后赵*、武*甲将赵*某强奸。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武*甲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辩称其没有提出找小姐,是贺*提出后用手机QQ联系的被害人。

被告人武*甲辩称其没有联系被害人,也没有强迫被害人卖淫,其没有强奸被害人,是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关系的,被害人也未给其说不干小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9日,被告人赵*、武*甲等事先商量找一名女子卖淫,由贺*用被告人赵*的手机QQ联系了被害人赵*某,他们相约在河津市某网吧门口见面,但没告诉被害人找她的用意。随后被告人武*甲驾驶一辆黑色普桑轿车,车上乘坐被告人赵*,及吴*(另案处理)、贺*(另案处理)共四人去找被害人赵*某。贺*在快到网吧门口时下了车,其余三人到某网吧门口强行将被害人赵*某拉上车,并用胁迫的手段强迫被害人赵*某卖淫,赵*某为了少挨打便假装答应。后三人将其带到某村村被告人赵*的家中威逼其卖淫,期间被告人赵*强奸被害人两次,武*甲强奸一次。被害人赵*某脱离被告人控制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网上追逃,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赵*在河津市汽车站对面的诊所里输液时被抓获,被告人武*甲在河津市**有限公司北门口的丁**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赵*于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害人赵*某于1997年2月15日出生,案发时系未成年人。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明:2013年6月9日晚上11点左右,我在河津市紫金街某网吧门口等出租车,突然一辆轿车停到我跟前,吴*叫我出去玩,我说要回家,他却把我拉上车,我打开车门要往下跳,前面副驾驶座上的大蛋(系被告人赵*)转过身拽住我头发,吴*拽我胳膊,他们还要打我,我求饶后才没打,路上大蛋要求我干“小姐”帮他赚钱,我怕挨打就假装答应了,后来他们就把我拉倒了某村大蛋家,大蛋强奸我两次,武*甲强奸了我一次,武*甲和我发生关系时,我求他别让我卖淫,他没答应,后来我跑出来后就报警了;

2、证人武*乙证言材料,证明:2013年6月10日晚上,我村武*丙儿给我打电话,说本村的大蛋要租我车去城里,并让我吃完饭去村东祠堂等。可还没等我吃完,他们就来我商店了,共三个人,大蛋还有另外一男一女,我将他们送到河津城北市场某大酒店附近,女的在乡镇企业局街口下的车,将他们送到后我就回村了;

3、证人贺*证言材料,证明:2013年6月9日晚上11点左右,赵*、吴*、蛮蛮(系被告人武*甲)三人开车到我家接我,去河津东都吃饭,期间赵*给我说找个女的玩玩,随后我就用他的手机上QQ,联系以前在我家饭店干过服务员的赵*某,约好在河津某网吧门口等我,后来我在某婚纱摄像店门口下车找我对象去了,他们三个去某网吧门口接赵*某了。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我上QQ,见蛮蛮给我留言,让我回电话,我就用我对象的手机给他回了电话,他说头天晚上他们三个把赵*某拉到赵*家,他和赵*与赵*某发生了关系,吴*当晚回家了,还说赵*不让赵*某走,要让她去当小姐;

4、证人吴某证言材料,证明:2013年6月9日下午6点多,我在村委会门口碰见了本村的大蛋(系被告人赵*),他问我跟前有没有卖淫女,我说没有,他又约我一起去城里玩,我答应了,他就打电话叫来他的一个朋友,开着一辆旧普桑,接上我们后又到某村接上蛮*(贺*)到河津东都的一个饭店,吃饭中间大蛋问蛮*跟前有没有女的,蛮*没说话,用手机QQ联系了赵*某,并说在某网吧门口等着,还说赵*某以前就是干那个的。吃完饭我们经过城北门楼蛮*下了车,我们三人在某网吧见了赵*某,接上往北走,路上大蛋让赵*某干小姐给他挣钱,赵*某不答应,还准备跳车,大蛋赶紧拽住她的头发,我抓住胳膊,把她拉到我村大蛋家,回村后我们都在大蛋家睡觉了,第二天上午大蛋他们出去了,让我在家看门,还让我没收赵*某的手机,我没有,我问赵*某愿不愿意干小姐,她没吭声,后来她在北房打电话,我把她手机夺走了,她就哭了,后来大蛋骑摩托车带着赵*某买鞋和袜子了;

5、辨认笔录2份、照片2张和赵**的询问笔录,证明:经被害人辨认二被告人系强奸并强迫其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经被害人指认赵**的宅院及房屋系二被告人强奸被害人的地点;

6、辨认笔录3份,证明吴*、贺*以及被告人赵*辨认“仔仔”的情况;

7、提取笔录2份,证明公安机关提取被害人黑色三角内裤一条、卫生纸一团,并在被害人赵*某的指认下,在某村赵*甲家提取白色布鞋一只、卫生纸一团、一个塑料袋(内装面面和锡纸);

8、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报告,证明在送检的卫生纸中检出人精斑,系被告人赵*所留;

9、河津市公安局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贺*于2013年6月14日投案自首;

10、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讯问笔录及临时羁押证明书各2份,证明:二被告人因涉嫌强迫卖淫于2013年9月17日分别被河津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河津市看守所;

11、刑事判决书1份,证明:被告人赵*2011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2、被告人赵*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6月9日下午,我和武*甲、贺*、吴*一起开车到城里吃饭,贺*用我的手机上QQ和赵*某聊天,让她在某网吧门口等,然后我们四个开车快到网吧门口时,贺*说他先下车让我们过去把赵*某拉上,我们过去后,吴*说车上有人找你,赵*某就上了车,上车后武*甲就开车走,赵*某看车上的人不认识,就要下,吴*抓住她的头发把她拽住,把车门关上,在车上吴*掐住她的脖子,我让他放开,问她是不是干小姐的,让她跟着我干。然后我们就到了某村村我家,我把赵*某抱进门后和她发生了第一次关系,第二天早上我们又发生了关系,后来武*甲和吴*走了,我就叫泽*给赵*某捎双鞋过来,后来我们三个一起去了城里,把赵*某送到某网吧门口,我和泽*找了两家KTV,一家不要人,一家钱少没有说好,我们就没再找赵*某,回去了;

13、被告人武*甲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6月9日下午,我和赵*、吴*、蛮*(贺*)开车到河津市东都一个饭店吃饭,赵*说找个女的跟他干小姐,蛮*就用赵*的手机聊QQ,约了赵*某在某网吧门口等,然后我就开车拉着他们三个,快到网吧门口时,就看见赵*某在门口站着,蛮*说那就是赵*某,让我们过去,他自己下车走了,我们三个就到赵*某跟前,把她拉上车,在路上我们没有威胁和殴打赵*某。后来我一直开到某村,赵*说去他家,我把车停在他家门口,赵*把赵*某抱到了他家,我和吴*在外面转了一圈,后来赵*和吴*出去了,我就和赵*某发生了关系,晚上我们都在赵*家床上睡的,听见赵*和赵*某发生了关系,第二天早上我起来后就走了,以后的情况就不知道了;

14、户籍证明5份,证明二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害人赵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并质证,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对其效力应予确认。

对于被告人赵*没有提出找小姐,是贺*提出并用其手机QQ联系被害人的,经查,有证人贺*、吴*的证言材料,被告人武*甲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均能证明系被告人赵*提出找小姐后,贺*才用手机QQ联系的被害人,故对其辨称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武*甲没有强迫被害人卖淫、没有强奸被害人的辩称,经查,有被害人赵*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贺*证言材料、证人吴*证言材料、辨认笔录2份、被告人赵*与被告人武*甲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均能证明被告人武*甲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卖淫行为,而积极参与并实施强奸行为,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伙同被告人武**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威逼、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强迫卖淫罪罪名成立。另强奸他人后迫使卖淫的,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行为之间具有紧密联系,强奸行为系强迫卖淫的手段,应以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节判处,本案中二被告人是在告知被害人同意卖淫后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应为临时起意,其主观意图并不是以强奸作为强迫卖淫的手段,故应认定为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赵*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武*甲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赵*的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武**的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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