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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高建设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2)邳刑初字第0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建设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高建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高建设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全部履行。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建设在服刑期间,虽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但该犯非法拘禁他人后强迫卖淫,后又犯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法定假释的条件。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建设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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