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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四川鑫**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被告四*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328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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