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高*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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