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肖*、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肖*、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一初字第02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陶*所欠申请执行人高明才15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一初字第02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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