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蒋*、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高**与肖*、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与肖*、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陶*与肖*、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钟**与肖*、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范**与方*、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华**限公司与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秦**与谢**、赵**、无为**酒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周**、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