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1975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黄*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已执行58万元,余款至今未能履行。因申请执行人黄*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黄*书面同意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一初字第019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