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谢**、赵**、无为**酒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秦*与被执行人谢*、赵*、无为*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0405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赵*、无为*酒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秦宗稳借款人民币240万元及利息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至今未能给付。因申请执行人秦宗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谢*、赵*、无为*酒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一初字第00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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