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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方*、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靖因与被上诉人方*、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29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常靖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靖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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