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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洪**、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因与被上诉人郭*以及原审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徐*,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原审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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