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五民一初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陈*送达了开庭传票,但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元,由陈*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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