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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五民一初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陈*送达了开庭传票,但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元,由陈*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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