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周*、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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