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伍*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伍*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95元,由原告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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