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邵**、叶英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13日,原告邵**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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