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原告邱**为出借人,被告潘*为借款人,其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因此,本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u0026amp;ldquo;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u0026amp;hellip;u0026amp;hellip;。u0026amp;rdquo;因此,本院认为,本案应由安徽省**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