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保行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55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张*与孙会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费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翟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新春与魏*、芦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许**、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季*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宫*愿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