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马**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