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余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余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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