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11725元。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所有的位于蚌埠市*木材加工厂院内的厂房、变压器等机械设备或六十万元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该被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005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线索,或本院查明了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将及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