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耿凯诉被告孙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8元,减半收取140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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