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小东诉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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