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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任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任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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