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张*、汲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张*、汲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王**与任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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