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张**、汲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张*、汲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张*、汲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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