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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孙会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孙*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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