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孙*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王**与任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与孙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张**、汲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与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孙*、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费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翟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新春与魏*、芦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许**、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与黄玉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